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許瑈恩
相 對 人 林恩宇 住嘉義縣○○市○○路○段000巷00弄 0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15 年度家非調字第143 號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5 年9 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斗六調解室一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書 記 官 葉嫚蓁調解委員 王巧琳、林益誠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許瑈恩 到相 對 人 林恩宇 到兩造調解成立,兩造前於113 年度家非調字第171 號調解筆錄第二項未成年子女林O妡扶養費變更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自民國115年9 月1 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林O妡(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林O妡之扶養費用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式為匯入聲請人指定金融帳戶(斗南郵局、戶名:許瑈恩、帳號:0000000-0000000 號),由聲請人代為管理使用。如連續有2 期金額遲未給付,其後4期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聲 請 人 許瑈恩
相 對 人 林恩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庭
書 記 官 葉嫚蓁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上揭筆錄經法官審核,准予核定。
法 官 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葉嫚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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