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麗君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本件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5年6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5年9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蕭亦倫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2C115%2C%E8%A8%B4%2C1379%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