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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勞補,9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補字第99號聲 請 人 新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典 相 對 人 李晉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9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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