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208號原 告 陳素賢 被 告 温秀慧 温秀真 温秀珍 温秀蓉 温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7萬2612元(依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報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00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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