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訴,1804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04號 原 告 陳炳亮 訴訟代理人 張麗真律師 被 告 陳昱權 陳俊宏 陳冠宇 陳冠中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馮鳳文

被 告 陳一男

陳葉貴稻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錦冠 被 告 張豐明

張文彥 張文堅 陳張勸 高張淑

張靜梅

張吳碧娥張素玲 張羽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8至16之「1291⑶」欄內之土地持分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1291⑶(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鍾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奇翰

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1291⑶ 1291⑶(更正後記載)   土地面積207.61平方公尺由被告分別共有之持分(持分面積÷1291⑶土地面積=持分比例 土地面積207.61平方公尺由被告分別共有之持分(持分面積÷1291⑶土地面積=持分比例 8 張豐明 14286/100000 296585/0000000 9 張文彥 14286/100000 296585/0000000 10 張文堅 14286/100000 296585/0000000 11 陳張勸 14286/100000 296585/0000000 12 高張淑 14286/100000 296585/0000000 13 張靜梅 14286/100000 296585/0000000 14 張吳碧娥 4761/100000 98861/0000000 15 張素玲 4761/100000 98861/0000000 16 張羽斐 4761/100000 98861/0000000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1%2C%E8%A8%B4%2C1804%2C202609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