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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異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4,事聲,70,20260909,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34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抗告人張綱維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70號抗 告 人 張綱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8日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