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項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如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上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541號)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5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9434-5 1 66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舉例而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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