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CDV,115,司催,560,20260909,3)・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3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李文進
原始抬頭(逐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項內容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三、如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上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560號)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5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54 002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57 003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60 004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62 005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67 006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75 007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77 008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78 009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297 010 李文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 LZ13403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舉例而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