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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審訴,3974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3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梓正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原判決誤載部分 更正後之內容 主文所載「江梓正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為贅載 此段應予刪除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4%2C%E5%AF%A9%E8%A8%B4%2C3974%2C2026091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