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原訴,209,202609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4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高淑麗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定。又原告起訴時有特定訴訟標的之義務,以之劃定法院審判範圍,並據以決定起訴後有無訴之變更追加,及判決確定後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而訴訟標的之特定,應依原告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4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使法院得以判斷其所該當發生之權利為何,倘有欠缺者,將無法特定法院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而屬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包含具體說明被告於何時有何行為侵害原告何權利、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請求項目、理由、金額如何計算等節),依上開規定,起訴程式於法顯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法免徵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須裁定訴訟費用之負擔,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