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DV,115,審訴,1831,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4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蔣雪芹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元,並具狀補正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後提出更正後之書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直接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旨在避免非法多層次傳銷,以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所保護者乃社會法益,非個人法益,本應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明。
二、經查:㈠原告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90號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案件(下稱系爭刑案)中,固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本件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惟系爭刑案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5年6月25日判決,認定被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非法多層次傳銷罪,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並非直接被害人,縱有損害,僅屬間接被害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要件未合,惟仍應許其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80元。㈡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僅略載詳如起訴書,別無其他陳述,亦未附上開起訴書,自無從得知原告請求之法律上依據及其主張被告應負給付義務之具體事實內容為何,故本件顯未具體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此攸關於法院審理及當事人攻擊防禦。從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如係主張侵權行為,請表明依據民法何條項)及其原因事實(包含具體說明被告於何時、以何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何權利、與原告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及原告請求140萬元之依據或理由、金額是如何計算等節【刑事判決附表認定原告重銷金額為129萬5,499元】),如有其他相關事證,亦請一併提出。
三、末以,民事書狀記載方式另應符合如司法院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參條規定所示方式,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製作,並提出更正後書狀正本1份,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所附書證影本)到院。
四、末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以維自身權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