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原附民,112,20260907,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4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賴淑姬
- 被告李欣蓉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原上訴字第21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欣蓉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5年8月2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足憑。原告係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既判力,原告尚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以其他合法途徑向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求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法 官 郭又禎法 官 黃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俞妙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