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謝嘉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嘉瑋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115年8月17日重核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12月2日以111年度聲字第4196號、於115年8月20日以115年度聲保字第122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嗣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業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4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433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陳思帆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巫佳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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