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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5,聲保,1398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義民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義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義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205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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