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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再審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V,115,建再,3,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4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再審原告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繼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捷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弘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萬4,63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8萬1,04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工程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王育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