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DV,115,司拍,189,2026091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5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相對人吳金桃
原始抬頭(逐字)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怡安 相 對 人 吳金桃
關 係 人 百意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9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關係人即債務人百意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過去、現在及未來債務之履行。聲請人執有關係人於115年5月29日簽發之面額4,231,200元之本票,然經聲請人屆期向關係人為提示,尚有4,231,200元未獲付款,佚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本票、土地建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本票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8月18日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等均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相對人雖具狀稱:等語,惟,應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相對人如對抵押債權存否或其數額有實體上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另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員林市 南潭段 0000-0000 48.77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南潭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35.69 二層:35.69 總面積:71.38 全部 彰化縣○○市○○路○巷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