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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豐原簡,31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刑事裁定 115年度豐原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志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5250、35251、36085號),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內容,對照判決理由,顯係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周嘉賢

附表

原判決應更正之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附表編號1主文欄 劉志勇犯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白米壹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志勇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白米壹袋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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