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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家親聲,24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A03 A04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郭欣妍律師 相 對 人 A07

特別代理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A08 代 理 人 社工員甲○○

關 係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社工員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社工員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徐嘉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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