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許佳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佳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廖 素 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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