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HM,115,聲保,776,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檢察官
- 受刑人謝力永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謝力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力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力永前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陳 宏 卿法 官 胡 宜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