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聲請。本件聲明人卿○○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判決後,復具書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靜芬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柏泓法 官 陳松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8%81%B2%2C103%2C202605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