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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沙簡,564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沙簡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得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4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得裕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建築用鐵角材10尺200枝、8尺200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湯得裕前後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本案經檢察官陳宜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渙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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