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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沙簡,614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614號 原 告 陳澄癸 訴訟代理人 賈世民律師 李龍生律師 被 告 陳廷玉(即被繼承人陳森炳之繼承人)

陳松羲(即被繼承人陳森炳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關於被告姓名「陳延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廷玉」;關於被告姓名「陳松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松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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