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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聲,184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84號 異 議 人 陳蔡秀錦 上列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2號 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

理 由

一、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6項準用同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上開規定提出異議,應依同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3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聲明異議,未據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珮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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