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士補字第145號原 告 陳愛玉
訴訟代理人 王禮文被 告 王立群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4,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徐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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