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收容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CTA,115,延收,454,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8: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5年度延收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王瑜霙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PHAM XUAN TOAN(中文姓名:范春全;越南國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PHAM XUAN TOAN延長收容。
理 由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7月18日起暫予收容,並經本院以115年度續收字第3726號裁定續予收容,且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5年8月1日)起,迄今尚未逾45日,聲請人於該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日(即115年9月15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 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延長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凌雲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