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林宏恩 代 理 人 莊淑惠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KOTSOMDAT SUPISRA(泰國籍)
(在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雲林縣專勤隊臨時收容所收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續予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KOTSOMDAT SUPISRA續予收容。
收容期間 受收容人自民國115年8月29日起暫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即115年9月12日)之5日前聲請續予收容。 具收容事由 受收容人有下列得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第1項):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受外國政府通緝。 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 受收容人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各款情形。 收容必要性 受收容人具收容事由,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 結論 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續予收容,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法 官 李嘉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凌雲霄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TA%2C115%2C%E7%BA%8C%E6%94%B6%2C4591%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