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104 裁判日 2026-05-21 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04號 聲 明 人 黃予柔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予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第980號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聲明人之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判決駁回後,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15%2C%E5%8F%B0%E8%81%B2%2C104%2C20260521%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