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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停,100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5年度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武庭校(VU DINH HIEU)

送達代收人 林湋唏

相 對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林宏恩 相 對 人 勞動部 代 表 人 洪申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聲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聲請停止執行之原處分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參酌聲請人之行政訴訟停止執行聲請狀所載「請准停止相對人勞動部如已對聲請人作成之...之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請准停止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如因前開勞動部處分或因原雇主失聯通報而對聲請人作成之...其他衍生處分...」等語(本院卷第9頁),僅能知悉聲請人係因不服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因就業服務法、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因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卷第11頁),惟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原處分內容為何,尚待聲請人提出原處分影本以供本院釐清。又查,聲請人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繳納應徵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上開程式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審判長法 官 林淑婷法 官 唐一强法 官 林常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陳又慈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1%9C%2C100%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