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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停,97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5年度停字第97號聲 請 人 詹祥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115年度交上字第162號),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魏式瑜法 官 陳雪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依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1%9C%2C97%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