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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救,59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5年度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廖志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間警察職權行 使法事件(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裁定可資參照。次按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身障人士,且本案係聲請人遭相對人員警違法盤查,聲請人有勝訴之望。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釋明其如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復未提出其他得以即時調查,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亦未提出本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審判長法 官 李君豪法 官 孫萍萍法 官 周泰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黃靖雅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6%95%91%2C59%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