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5年度聲字第80號抗 告 人 正義聯盟 代 表 人 何棋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政黨法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10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115年度聲字第80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裁判費,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繳或補繳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審判長法 官 陳文燦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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