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HM,115,國審原上重訴,1,20260908,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9:0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上訴人即被告曾鈺偉
- 上訴人即被告林志銘
原始抬頭(逐字)
選任辯護人 陳宗奇律師(法扶律師)温毓梅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銘
選任辯護人 陳柏翰律師(法扶律師)袁秀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鈺偉、林志銘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鈺偉、林志銘(下稱被告2人)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曾鈺偉涉犯恐嚇取財及強盜殺人等罪;被告林志銘涉犯竊盜、恐嚇取財及強盜殺人等罪;檢察官、被告2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訊問後,被告曾鈺偉坦承涉犯恐嚇取財犯行(此部分為量刑上訴,見本院卷第285頁)、及強盜殺人罪之客觀事實(殺人部分,此部分為全部上訴);被告林志銘坦承涉犯竊盜、恐嚇取財罪(前二者,業經被告林志銘當庭撤回上訴,見本院卷第283頁),及強盜殺人罪之客觀事實(殺人部分),並有卷證資料可佐,且原審法院114年度國審原重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①被告曾鈺偉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又共同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②被告林志銘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又共同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足認被告2人均犯強盜殺人等罪(含殺人)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2人均所涉犯強盜殺人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原審宣判刑度甚重,被告2人畏罪逃亡而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必然增加。被告曾鈺偉自承長期租屋居住,但在本案案發前有1年未給付租金等語,堪認其有可能隨時離去;被告林志銘自承沒有固定居所等語,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裁定被告2人均應自115年7月8日起予以羈押,現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刑之執行,或預防被告反覆實施特定犯罪。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認有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l項第3款定有明文。復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審判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同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已於115年9月1日就應否延長羈押乙節(本院卷第275頁),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被告曾鈺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涉犯恐嚇取財犯行,僅就量刑上訴、及否認強盜殺人犯行;被告林志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否認強盜殺人犯行,依被告2人之供述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犯罪,罪嫌重大,且經原審各判處罪刑如上,本院已定於115年9月21日上午9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全案尚未確定,尚有確保審判程序進行之需求。又被告2人均所涉犯強盜殺人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原審宣判刑度甚重,被告2人畏罪逃亡而規避刑罰執行之可能性必然增加。被告曾鈺偉自承長期租屋居住,但在本件案發前有1年未給付租金等語,堪認其有可能隨時離去;被告林志銘則自承沒有固定居所等語,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2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及目前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2人前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經斟酌本案犯罪手段情節、對社會治安之影響,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非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嗣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無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強制處分替代羈押,對被告2人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準此,被告2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爰裁定被告2人均自115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法 官 魏俊明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