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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109 裁判日 2026-05-27 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第三審判決(114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下級審法院之實體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下級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謝諒獲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838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11號判決,認為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卷附相關判決可憑。聲請人對本院所為程序判決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並不合法,應予駁回。本院既非本件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亦非上開卷證所在法院,聲請人聲請交付原確定判決等電子卷證及錄音光碟,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洪兆隆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吳冠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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