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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MLDV,115,司促,5103,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0:0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債務人羅艷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羅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8,396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