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涂崴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06,432元及241,4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涂崴棋分別於 民國(下同)114年09月11日及民國(下同)115年03月16日 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8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0.新臺幣2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5年06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947,841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115年度司促字第0051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6432元 涂崴棋 自民國115年0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2 新臺幣241409元 涂崴棋 自民國115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6432元 涂崴棋 自民國115年0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5% 002 新臺幣241409元 涂崴棋 自民國115年0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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