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NTDV,115,司聲,116,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0:0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曾良雄
- 聲請人曾筆卿
- 相對人陳炫廷
原始抬頭(逐字)
相 對 人 陳炫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63,3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相對人對聲請人等提起訴訟,經本院114年度埔簡字第41號判決,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系爭事件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63,300元係聲請人曾良雄所支出,是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3,3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秦啟書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地政謄本費及土地複丈規費 16,7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複丈規費 2,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地政謄本費及土地複丈規費 12,8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複丈規費 12,5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複丈規費 12,8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第一審地政土地複丈規費 6,000元 聲請人預納 南投縣○里地○○○○ ○○○○號MC00000000 合 計 6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