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TEONG KIM SIONG(中文名:張金祥)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蔡廣昇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許泰誠法 官 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盧翊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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