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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讓房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YEV,115,營簡,396,20260909,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0:11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羅慧潔即陳威呈之繼承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許蕙蘭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營簡字第396號上 訴 人 羅慧潔即陳威呈之繼承人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參照。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鈞凱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欠缺,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9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爰命上訴人應於民國115年9月30日前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許蕙蘭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