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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EV,115,南小補,375,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0:1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補字第375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秋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5,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