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00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二、次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蘇 姿 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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