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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38 裁判日 2026-08-19 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38號 聲 請 人 許嘉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祭祀公業許綢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01號),聲 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0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依聲請再審之程式為之,但仍應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7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方 彬 彬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蘇 姿 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638%2C2026081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