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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669 裁判日 2026-08-21 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鄒瑞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 5年2月11日本院裁定(115年度台聲字第128號),聲請再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15年度台聲字第128號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民國115年4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423號裁定駁回,是項裁定於115年7月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吳 青 蓉(主筆)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林 書 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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