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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溢領報酬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NDV,113,訴,1408,20260910,4)・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20:2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謝幸樹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08號上 訴 人 謝幸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恒吉間請求返還溢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8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5,229元【計算式:1,057,000元+(起訴前之利息)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113年5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48,229元=1,105,229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1,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