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林子晴代 理 人 林錫恩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珮庭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狀所載。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號清償借款事件之被告,其於法定期限內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復敘明聲請理由係為釐清證人證詞,應認聲請人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上開事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罰鍰,爰併予曉示,以促注意遵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冠杰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V%2C115%2C%E8%81%B2%2C171%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