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3號抗 告 人 謝雅筑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 之0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市第146期長安(二)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確認私法權利上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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