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453號上 訴 人 賴秀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瑞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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