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 告 謝曜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49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法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以115年度金字第5號民事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3,728元,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20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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