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聲請人 江鳳秋 黃芯辰 張文江 朱瑞雯 相對人 蔡宜珊 以上當事人間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59號(114年度附民字第460、432號)就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331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四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受命法官 吳書嫺書記官 高曉涵調解委員 林素珍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江鳳秋黃芯辰張文江朱瑞雯相對人 蔡宜珊
三、調解成立內容:㈠相對人蔡宜珊願給付聲請人江鳳秋新臺幣(下同)36,000元達成調解,共分3期,每期匯款12,000元,指定匯入帳戶戶名:江鳳秋;帳號:國泰世華大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㈡相對人蔡宜珊願給付聲請人黃芯辰6萬元達成調解,共分3期,每期匯款2萬元,指定匯入帳戶戶名:黃芯辰;帳號: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㈢相對人蔡宜珊願給付聲請張文江6萬7500元達成調解,共分3期,每期匯款22,500元,指定匯入帳戶戶名:張文江;帳號:臺灣銀行南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㈣相對人蔡宜珊願給付聲請朱瑞雯47,700元達成調解,共分3期,每期匯款15,900元,指定匯入帳戶戶名:朱瑞雯;帳號:玉山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㈤以上金額相對人蔡宜珊自中華民國(下同)114年7月22日給付第一期款,餘款按月於每月22日前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㈥聲請人江鳳秋、黃芯辰、張文江、朱瑞雯其餘請求拋棄。㈦聲請人江鳳秋、黃芯辰、張文江、朱瑞雯願原諒相對人蔡宜珊,不追究相對人蔡宜珊民、刑事責任,如相對人蔡宜珊符合緩刑條件,同意法院給予緩刑。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聲請人 江鳳秋黃芯辰張文江朱瑞雯相對人 蔡宜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書 記 官 高曉涵受命法官 吳書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M%2C114%2C%E9%99%84%E6%B0%91%E7%A7%BB%E8%AA%BF%2C159%2C2025071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