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橋救,13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救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朱育德 相 對 人 陳紋卿 李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份為證,是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葉玉芬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DEV%2C115%2C%E6%A9%8B%E6%95%91%2C13%2C20260909%2C1